设立质权的债务清偿 实现质权是否是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

时间 2023-10-14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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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未行使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王、范在某地承包了谢的土地进行种植。2010年3月26日、2010年8月31日,王写了两张借条,欠款共计123164元。2010年11月6日,双方和解后签订协议,约定王某、范某欠谢某123164元,范某提供食用向日葵12吨作为担保。谢负责保管食用向日葵,如有损失由谢负责。欠款应在2010年12月6日前还清;逾期不能偿还的,由谢自行销售食用向日葵12吨,范无权干预。此后,欠款一直未还。经谢某多次催告,王某、范某未偿还欠款,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权人主张债权并不以质权行使为前提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范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该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可见,债权人谢实现债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就债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欠款。另一种是行使质权,通过变卖质押财产、优先支付价款的方式实现债权。谢苏宁选择提起债权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

律师说法:实现质权是否是主张债权的必经程序?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由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可见,当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债权:一是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从而获得优先受偿权;第二,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清偿欠款。因此,质权的行使不是实现债权的唯一途径,也不是实现债权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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