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借钱不还有借条能起诉吗]有借条就能胜诉了吗?赌博所欠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时间 2023-10-11 10:20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可以起诉【赌博借钱,还欠条】。他们凭借条能打赢官司吗?赌债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军在博白县博白镇新村赌博输了10000元,某日在中介人高某龙的介绍下,以其本人凯美瑞轿车的登记证作抵押,向原告高某借款10000元;借款时,原告高某立即扣除利息700元一天,被告刘某军实际借了原告现金9300元。同年2月6日、8日,在高某龙的介绍下,被告人刘某军以自己的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分两次向原告高某田借款5万元、9.1万元用于赌博;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1万元,合并为一张收据给原告。借条载明:“今某日,我向高借款壹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元),月利率6%。本人用自己的丰田车质押给高某日,车辆型号(略),车号桂(略)。我总有一天会把本金和利息还给高,高总有一天会把车还给车主。借款人:刘某军。2014年2月7日。201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原告高某田、被告刘某军、贷款中介高某龙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2月6日20时至9时,高某田提供现金14.1万元给高某龙、刘某军在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城东村某队铁皮房内赌博;高某龙、刘某军参与赌博,决定分别对高某田、刘某军处以行政拘留、罚款。

高某因无法收回借款,将被告人刘某军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军偿还原告借款15.1万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

被告刘某军辩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的说法不属实。双方借款关系不存在,15.1万元属于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裁决】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才能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日向被告刘某军借款15.1万元,其中14.1万元系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经原、被告、证人高某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笔贷款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一笔借款,因原告主观上知道被告的借款用于赌博,应认定为合法债务,但原告随即扣除利息70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9300元,依法应由被告归还,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予全额支持。最后,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军偿还借款9300元,并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高某支付日利息;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由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不了解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认为对方借款有借条就可以了,明知对方借款用途不合法而贪图一时高息,总以为对方有书面借条并提供财产担保无风险,或者不问借款用途及是否有偿债能力就借款;然而,债权人往往后悔在这些问题和法律上遭受了巨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刘某军某日因赌博向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15.1万元,并当即向原告写下借条,其中人民币14.1万元看似“真实意思表示”,但从“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来看,显然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其次,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赌博纠纷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还是那句话,这是一起不受保护的“赌债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进行违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是有书证的,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出借人高某田明知借款人刘某军借钱进行违法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合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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