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口头表示未做书面约定 承诺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 2023-10-06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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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何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完成工程,并出具借条。双方同意贷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直接从支付给何某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北方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签字确认。贷款到期后,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王诉至法院,要求何偿还借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签订合同,且从借条的表述来看,没有担保。故驳回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只写明“经办人”或“居间人”字样,而未注明担保人,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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