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 单位应否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补偿金?

时间 2023-09-02 09:4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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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姜于2014年2月28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某公司没有为姜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姜2014年3、4月份工资为5060元/月。姜于2014年5月1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2014年7月1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5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9月4日,某公司以姜某伪造学历、任职期间担任另一家经营范围相近的东莞公司法定代表人、受伤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为由,对其予以辞退,并为姜某出具了《开除通报》的证明。姜当天就离开了公司。根据《员工入职表》,姜的最高学历是大专,毕业学校是邵阳工学院,专业是机电一体化。姜确认《员工入职表》为本人填写,《员工入职表》填写的学历为假。

姜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支持姜的工伤待遇,不支持赔偿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都不同意,他们将上诉到法院。

法院裁判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 单位扔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姜在庭审中已确认其在《员工入职表》上的学习成绩是虚假的,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某公司诉称其在违背姜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聘用其为生产经理,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因姜某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为虚假,且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与姜某不能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故蒋起诉某公司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姜确实存在以虚假学历录用的事实,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未支持姜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蒋虽以虚假学历被录用,但无证据证明这是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支付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然而,姜是在2014年5月1日受伤的。姜某受伤后,劳动能力受损,客观上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支付5060元,为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差额的两倍。

律师说法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入职 单位应否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只要存在用工事实,仍会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抗辩理由。

3.如果工人在工作中作弊,雇主通常可以解雇他。但无论如何,前提欺诈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了影响,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招用劳动者。

4.用人单位发现员工造假后应及时处理。如果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很容易得出用人单位已经接受事实的结论;之后容易产生矛盾,劳动者不接受,裁判机构也不一定接受。

就本案而言,姜入职时填写的学历是虚假的,姜在庭审中也确认了其在职期间同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故某公司主张依法解除姜某与姜某的事实劳动关系。故姜无权诉请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虽然江的学术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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