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操纵购买虚假增资股权 触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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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董事长操纵购买虚假增资股权
他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公司参股的B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2月5日,他操纵A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借款5000万元,作为A公司对B公司的增资,从而使B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当月8日,何某以虚假订单合同预付款为名,从B公司套取资金5000万元,几经辗转,竟然转给了某担保公司。随后,何某利用其担任B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上述事实,操纵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以总资本6000万元为基数,向A公司购买B公司48%的股权,金额为2880万元,使A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实际价值480万元的股权,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240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隐瞒事实,购买公司股份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鉴于何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类严重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在判决前也自愿缴纳人民币50万元,故依法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是指行为人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打破法律认可的信任关系,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何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工作期间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通过虚假增资购买公司股份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触犯了背信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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