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借款协议 借款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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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当事人未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能否追回
2009年1月10日,菲戈公司向王借款56万元。2009年1月10日至2010年5月10日,王将该笔借款以银行电汇方式分7次汇至菲戈公司财务总监刘的账户,借款金额共计56万元。2010年9月18日,王向菲戈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归还欠款。菲戈公司收到催款通知并加盖公章。诉讼过程中,菲戈公司要求对催款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证明该公章真实合法。
菲戈公司认为王某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故否认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且出具的转账凭证仅证明王某向刘某借款不代表公司行为,且该笔借款未显示在公司财务资源中。据此,菲戈公司否认与王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借款关系成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但王某持有的催款函上加盖的菲戈公司印章是真实的,刘某系菲戈公司员工,应认定为其职务行为。另一份银行电汇凭证也能证明王主张借款的事实,故法院确认了菲戈公司向王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王虽未与菲戈公司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事实上存在借贷关系。菲戈公司应向王返还借款56万元。
律师分析:如何判断借款关系成立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借贷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借贷合同的形成和订立,借贷合同有多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如果没有书面文件确定,但有约定,合同的效力就会发生,合同效力的来源也会反作用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本案中,法院认定王与菲戈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借款合同,但事实上存在借款关系,因为催款函等一系列文件均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证明该公司认可其效力。同时,王还提供了银行电汇凭证,足以说明向菲戈公司付款的事实,故与菲戈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法邦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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