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是什么|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

时间 2023-10-09 10:25金融资讯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什么情况|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程某于1979年入职。2003年企业改制时,公司以程某的身份置换费作为程某的股本,挂在唐某名下,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2010年9月30日,公司与程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同时要求与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程某不同意,公司在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强迫程某签订无退休待遇的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

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合同解除权是指有权解除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使合同消灭。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 .这个合同是由于一个重大误解而签订的。2.签订合同时要公平。3.这是通过欺诈手段达成的。4.这是由于胁迫而达成的。5.因为乘人之危而缔结。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可撤销原因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程在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出资成为捷达公司职工持股会成员,并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股份。没有证据证明他要求撤销诉讼协议的主张没有超过预定期限。另外,就撤销程某诉讼请求的理由而言:程某虽主张因公司胁迫签订协议,但无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由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程在签署转股协议前为捷达员工持股小组成员,对公司注册资本有知情权。至于他主张捷达隐瞒公司实际总股本为6500万元,捷达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程某主张公司以欺诈的方式强迫自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程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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