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与私企签订ppp协议 PPP协议性质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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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与私企签订ppp协议 无法履行后诉至法院
2007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交通局与北方公司签订《乌拉泊至板房沟、水西沟公路工程项目BOT投资协议》(以下简称《BOT协议》)合同,2007年1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项目建设包括专用公路及辅助配套工程,于2007年9月29日正式通车。
2008年6月7日,经***办公厅批复同意,北方公司开始试运行收费。
2009年6月12日,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发改委、乌鲁木齐市交通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5日零时起,乌拉泊至板房沟、水西沟收费站停止收费。
因双方签订的《BOT协议》 《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委托新锐公司、华盛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回购价值,但评估结果一直未作出。
北方公司起诉至新疆高院,要求交通局向北方公司支付179077628元。认为一审中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其所依据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故驳回起诉。
北方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二审北方公司与交通局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要求交通局支付工程回购款的行为独立于相关协议终止前的行政行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一审驳回起诉不当,裁定新疆高院继续审理。
PPP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关于PPP协议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行政合同,另一种认为是民事合同。最高法院认为,PPP协议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1)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争议是特许经营协议本身的内容。(2)在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履行、变更、解除协议,属于民事纠纷。
不能因为交通局的行政主体地位而认为本案的纠纷是行政法律行为。涉案《BOT协议》 《补充协议》与相关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互交织。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行政行为不影响双方民事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独立。在相关协议终止后的项目回购问题上,影响回购发生和方式的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回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从本案来看,北方公司对《BOT协议》终止前的相关行政行为无异议,双方仅在涉案项目回购款的支付依据上存在分歧。因此,本案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更多具体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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