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支付利息 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 2023-10-16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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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口头承诺支付利息,约定是否有效

林和黄是亲戚。黄是棚户区改造安装工程的施工员。2015年10月,他告诉林,他的现金流很困难。黄某向林某借钱,2016年2月9日向林某借现金2万元。黄向林某出具书面借款收据,约定2016年7月还清,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口头承诺支付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向黄某主张借款未果。林某认为,在林某借款长期不还期间,黄某每月应支付1%的利息,共计3180元。故林某诉至法院,判令黄某支付林某:1。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180元,期限为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月息1%,本息合计23180元;2.2017年6月1日月息1%支付实际还款本金20000元。3。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借贷关系,应当支付利息

审理认为,2016年2月9日,黄某向林某借款2万元,林某向黄某支付现金,黄某出具《铺路石现金2万元借条》,预定2016年7月。2016年2月9日,借款人身份证号被借,但双方均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林某多次要求,黄某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林的借条及林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6年2月9日,黄于当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金20000元由林支付。当日,黄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强制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原黄夫妇于2016年7月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7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林的说法,黄应当偿还借款,但黄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拒绝偿还借款违约,应当承担责任,偿还借款本金。支持林要求黄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偿还利息

本案贷款利息是否应当偿还,林某认为黄某口头承诺支付利息,但黄某称自己没有借钱,林某提交的借条不同意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支付利息的期限不支持借款人的债权。但因超过黄约定的还款时间,林计算的借款实际还款日应按月息1%计算。对于逾期利息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林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期日按照逾期利息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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