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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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务人无偿赠与其子女房产,债权人认为其无偿赠与行为损害其利益,应予撤销。
2009年12月29日,张某某与金佳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儿子金艺谋。后因金甲某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子金艺谋于2011年1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过两次审理,法院依法裁定,要求金家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经法院调解,认定郑某某与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返还郑某某18万元的协议。金佳某虽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一直没有归还。郑某某认为金某某转让上述房屋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金某某的赠与。
(案例索引:(2012)济市证字第112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存在履行能力的,其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金佳某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结果显示,金佳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金佳离婚后将已挂靠在其他公司的车辆过户给他人,因此金佳仍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很难认定金佳转移财产对郑某造成了损害。
律师说法:债权人在债务人存在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能否可以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金某某的赠与是否侵害了郑某某的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因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所引起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存在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即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在不损害债权的情况下,法律和债权人都无权干涉债务人如何处分其财产。本案中,金甲某虽然将有价值的房产赠与儿子金艺谋,但客观上存在无偿转让其房产的行为。但金家某的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侵害了债权人郑某某的利益。债务人可以通过反驳证据来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根据金佳某的个人社保账户,金佳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其有还贷能力。因此,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不能视为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以上是对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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