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次债务代物清偿未实际履行,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时间 2023-09-01 10:04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的子债务都没有还清(【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否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件简介:甲、乙公司签订清偿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现甲公司设立的丙公司出资不实而需承担连带责任。

199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号,约定乙公司以商业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3400余万元补偿其所欠甲公司的等额债务,但补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土地使用权尚未转让。经生效判决查明,丙公司欠某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00余万元,而甲公司因对丙公司虚假出资,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上述土地征用费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1月,国土局对乙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

裁判结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权人可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国土局因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对A公司的债权合法。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虽未履行,但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也有效。因此,国土局对B公司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权。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国土局能否对b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原则,可以看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已过还款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排他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本案中,第一,因A公司对C公司的认缴出资不真实,其应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C公司的债务。但国土局对C公司的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当C公司不能偿还国土局的债权时,A公司有义务以出资额为限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表明国土局对A公司有债权。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债权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的合同,双方约定以乙公司的土地权利抵偿欠款。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土地已经交付给A公司,但是B公司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也就是说B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说明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因B公司未实际履行而继续存在。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合法的、到期的、非排他性的,可以作为代位实现国土局债权的对象。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次级债被代为清偿,但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实现其债权。

是对上述子债务替代支付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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