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性质』购买商铺后委托出卖人经营,能否认定已经交付
很多朋友有关于(“买铺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的疑问。买下店铺后,能否委托卖家经营,能否确认已经交付?下面就来说说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购买商铺后委托出卖人经营,能否认定已经交付
2012年9月19日,卖方A公司与买方李签订合同编号:大生魁商业街C-2151 《商品房买卖合同》,李购买该商铺。合同签订后,李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107684元,剩余9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还清。甲公司至今未交付该房屋,且未向李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12年9月19日,甲方李某与乙方A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合同,李某将上述大圣魁商业街C座2151号商铺委托给A公司经营。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7684元;之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协议‘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本协议重新约定原交房日期时,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即107684元万分之一 273天=2940元;甲公司在判决期限前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李交付涉案房屋,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房屋交付使用的争议是什么呢?
首先,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验收交接时,应签署房屋交接单。该约定是房屋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的约定。同样,《委托经营合同书》也只是对委托经营的期限、租金、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并没有对店铺的交付和使用进行任何特别约定。
其次,涉案商铺的交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即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由A公司与李杰办理验收交接,然后李杰将涉案房屋委托给A公司经营。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占有变更’的交付方式。'占有变更'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不是一个概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的变更也适用于包括商品房在内的不动产,并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占有的变更’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才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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