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串通代理人改变付款方式 是否应赔偿损失
【买家是否应该通过与代理商串通更改付款方式来赔偿损失】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买受人串通代理人改变付款方式,是否应赔偿损失
李的请求:判令、姜、王、A公司共同支付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32740.93元(以8010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判令、姜某、王某、A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25831030.7元(以9950320元为基数,自2005年2月24日至2015年9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算)。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本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在李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自己后90天内,分三次向李支付房款8010320元。由于陈某于2015年8月31日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之前,陈某已经支付了剩余的全部房款。因此,陈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其次,《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姜、甲公司不是《房产买卖合同》号案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李要求王某、姜某、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主张姜、王与串通,擅自变更《委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致使李遭受巨大损失。《委托合同》姜、王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就李销售房产签订买卖合同。付款顺序和房屋交付没有具体限制,但姜和王享有全权代理。李在明知姜某、王某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号案件的情况下,对买卖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提出异议,但仅凭该异议不能证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姜某、王某、在签订该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本案中李要求蒋、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甲公司而言,其并非《房产买卖合同》案的当事人,与李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向购买涉案房产与李主张的损失无直接关系,对李要求甲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买家与代理商串通改变付款方式是否应该赔偿损失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买家是否应该与代理商串通改变付款方式来赔偿损失?)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相关文章
- 农业ETF的收费方式是怎样的
- 办理成都按揭贷款买房需选择好还贷方式
- 闲钱怎么理财好 有这些理财方式可以选
- 二手车贷款,主要有哪些方式呢?
- 信用卡激活有时间限制吗 激活方式有哪些
- 企业贷款利息怎么算,计算方式是什么?
- 中小型企业贷款方式有这四种!
- 定期存款被误取利息损失怎么办 定期提前取出损失多少
- 上海银行信用卡怎么激活 上海银行信用卡激活方式
- 除抵押贷款之外,还有啥新的贷款方式能够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怎么申请?有这些方式
- 以公私合营方式改造资本主义企业
- 定活两便可以随时取吗 定活两便存款方式有哪些优势
- 企业并购贷款还款的方式和来源有哪些
- 无锡新吴无抵押信用贷款办理方式有哪些?网上申请贷款怎么样?
- 银行买理财的钱可以中途拿回来吗 银行理财方式有哪些
- 微粒贷还款方式
- 买保险的方式有哪些呢 这些方式都可以购买
- 信用卡如何还款没有利息 信用卡还款方式有哪些
- 基金定投终止后不赎回可以吗 定投的终止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