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时间 2023-07-09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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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彭通过QQ认识了刘某(女,2003年1月5日出生)。同年8月3日,彭认识冷某(女,2002年5月5日出生),与刘某一起玩耍。玩耍中,冷某将手机遗落在彭某驾驶的普通公交车上,冷某要求彭某归还手机。2015年8月5日晚,彭驾驶该车归还冷某手机时,与冷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8月31日16时许,牟鹏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牟鹏父母代表牟鹏给予冷某经济补偿,冷某及其父母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从冷某的体貌特征、言行举止,牟鹏应推断冷某是幼女,牟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牟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冷某的体貌特征、言行举止都可以看出,冷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幼女没有完整的性安全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性自由意志,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没有实质性的认识能力。无论冷某是否自愿,牟鹏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彭某已投案自首,彭某父母向冷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取得了冷某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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