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反抗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还构成强奸罪?
因对方反抗而未能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仍构成强奸罪?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因对方反抗未能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邹某让杨某(女,2000年9月10日出生)坐上其驾驶的白色车,然后驾车沿乡道(旧路)到某乡买东西。购物后,在返回杨某家的途中,邹某故意驾车沿省道(新马路)行驶,途经一三角坪时,将车开至新马路旁一偏僻无人的三岔路口,在此处用手强行抓住杨某的肩膀,并拉扯其肩上的衣服。另一只手抚摸其背部欲与杨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杨的强烈反抗,面部被杨抓伤。邹受金钱诱惑,被杨拒绝。之后杨某的行为导致邹某大喊大叫、拔车钥匙、抢手机的行为失败。
法院判决: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未得逞的以未遂量刑
邹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并着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邹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说法:强奸未遂的,以强奸罪论,可依强奸既遂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是一种犯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就构成强奸罪。本案中,邹某采用暴力手段压制杨某反抗,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邹某已经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杨某的激烈反抗,邹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邹某成立犯罪未遂。在对邹量刑时,可以按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您在结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Fabang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因对方反抗未能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仍构成强奸罪?)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