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教师奸淫11岁幼女,如何剖析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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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案情简介, 11岁的潘潘(化名)是湖南邵阳城步县茅坪乡的一名六年级学生。王次道,生于1957年,是潘潘农村的一名退休教师。今年8月29日13时许,王慈道在潘潘家中将潘潘强奸。事发当天,潘潘的父亲曾某国有事要到城步县西岩镇,将潘潘一人留在家中。当王慈道看到潘潘独自在家时,他感到邪恶并强奸了她。当天下午,曾回到家中,哭诉自己在家中被王慈道强奸。当晚,曾打电话邀请王次道到自己家,并报警。当晚警方将王慈道抓获。本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慈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最终王慈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分析与比较
第一,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客体是14周岁以上的女童或成年妇女;
强奸幼女的客体是其身心健康,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第二,客观方面
强奸妇女: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能反抗和不懂得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其发生性关系。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推倒被害妇女,危及其人身安全或自由,使其无法反抗或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以达到精神胁迫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比如,趁着女性重病熟睡,实施奸淫;利用醉酒、麻醉、医疗等手段奸淫妇女的。
如果双方是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双方关系恶化,一般不认定为强奸;双方的性关系取决于双方平时的关系,发生性行为的环境和情况,事发后女方的态度,以及报案的情况。仔细考察,综合分析事实和情况,并不是真的违背女性的意愿。一般不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违背女性意愿,将以强奸罪论处。
与幼女通奸的,无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通奸行为。
第三,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强奸妇女:行为人必须有通奸的目的。
奸淫幼女: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能从外表判断幼女可能不满14周岁,也不具备了解幼女实际年龄的条件,就不能定为强奸幼女。
律师的观点
王慈道强奸了一名少女。强奸的对象是11岁的潘潘,即不满14岁的幼女。当潘潘的父亲回家时,潘潘向他哭诉他被王慈道强奸了,表明这是违背潘潘的意愿的。但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明知对方是幼女仍实施奸淫,其
近年来,强奸幼女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遏制这一趋势。如今国内强奸幼女的做法频频曝光,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惩罚力度不够大吗?
通过以上分析,强奸幼女罪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建议在立法上设立新的强奸幼女罪,在量刑上比强奸罪更重,并将使用暴力作为加重情节。
在立法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规范强奸幼女罪的量刑,使之与普通强奸罪的量刑相区别。
当然,遏制强奸幼女的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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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退休老教师强奸了一名11岁女孩。如何分析这件事?}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