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配图未署名原作者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1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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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微博配图未署名原作者,是否构成侵权

王提交涉案作品的电子图纸、印刷品原件、出版的涉案作品网页印刷品,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所有权。因在上发表的涉案作品显示作者为沈石,为证明沈石是王的笔名,王提交了一份关于王的《。在这王的简介中表明,他的笔名是沈氏。王提交的河南省许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豫字第4781号公证书。公证书称,申请人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设备登录新浪微博,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成都农商银行”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他点击了“成都农商银行V”。搜索结果显示,2013年12月18日成都农商银行微博“各种投资流动资金”中有一张图片,与王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涉案微博评论数和转发数均为0。微博的认证机构是成都农商银行。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成都农商银行和魏梦公司在侵权微博首页顶部和《中国青年报》第一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张贴道歉声明。2.成都农商银行赔偿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5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等。涉及著作权的当事人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王提供了电子原始图纸、打印图纸、发表链接等。所涉及的作品,这可以证明沈氏确实是王的笔名。在成都农商银行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王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王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涉案作品。成都农商银行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发布的博文中,未经许可使用王的著作权相关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成都农商银行应当向王赔礼道歉,因为涉案作品并非其微博上署名,但公开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限于被告侵权的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王提交的公证书等书证可以证明成都农商银行在其经营管理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成都农商行主张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的插图使用,与微博人物没有必然的关联。这种使用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什么”,而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本身展示给公众,从而增加这条微博的号召力,所以这种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成都农商银行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且未署名王,已构成对王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成都农商银行主张其微博中使用的涉案作品为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未署名图片,故使用中的未署名作品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上存在未署名作品并不是不署名他人作品的合法理由,成都农商银行的这一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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