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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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婚内财产约定不明
孙与李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子女肖由女方抚养,孙定期支付李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现有公房和房屋中的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无需再次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014年,李某作为孙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孙某按《离婚协议书》支付赡养费时,发现孙某现在的房屋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离婚时孙某隐瞒了该房屋。故李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经营的公司,离婚后所有的汽车等财产归男方所有”,但在房屋上盖“等”字有违常理。在常识认为房产的价值远大于汽车的背景下。因此,该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提出李某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就知道该房屋的存在,李某表示,作为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其是在2014年起诉孙某要求支付赡养费时才知道该房屋的解释合理。关于房屋分割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李提出的市场价格和周边地区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市场价格,并无不当。同时,结合孙某隐瞒财产的过错及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购房款140万元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有案可查的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目前的房屋是其与李某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购房主张已告知李某,无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同时,隐匿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和具体案情综合确定。因此,本案中,李以孙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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