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履行还款 债权人能否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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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按期履行还款,债权人能否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2年9月11日,李与A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合同约定以永吉县口前镇永新花园一期南楼3单元7层西门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2015年1月以来,借款人多次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拖欠贷款。尽管A银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借款人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6年6月30日,李尚欠借款本息119,008.58元,其中借款本金118,083.2元,利息925.38元。甲银行根据借款及抵押担保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借款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罚息的收费标准。虽然李在诉讼后偿还了5000元的本息,但由于其之前的违约行为,仍存在丧失继续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性。甲银行坚持撤销33,360,《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李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含罚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支持甲银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口前支行借款本金114975.6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银行与李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号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A银行已根据合同发放贷款。现李某自2015年1月起,未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共计六期以上,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方式获得优先受偿。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根据该法规定,李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甲银行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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