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婚前负债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时间 2023-09-21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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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债务人婚前负债

王某与薛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2月1日,王和薛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两人约定王享有80%的产权,薛享有20%的产权。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7)第13238号民事判决,裁定:1。薛某向杜某支付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二、驳回薛的反诉。因薛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月15日,二中院向北京市建委送达(2009)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王又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1 .停止执行;2.确认北京朝阳区某房产80%归王所有。

法院判决: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财产登记在薛某、王某名下,薛某、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要求确认涉案财产80%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薛某与王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系薛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购买。申请执行人杜某基于薛某与其于2005年5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未涉及涉案财物。故薛某、王某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其各自在涉案财物中的财产份额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律师说法: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王某与薛某签订《协议书》对涉案财产中各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约定并进行公证,但上述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王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中80%的产权份额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债务人婚前已负债,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婚后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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