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婚前负债 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很多朋友对债务人的婚前债务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其婚后财产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债务人婚前负债
王某与薛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2月1日,王和薛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两人约定王享有80%的产权,薛享有20%的产权。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7)第13238号民事判决,裁定:1。薛某向杜某支付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二、驳回薛的反诉。因薛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杜某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月15日,二中院向北京市建委送达(2009)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王又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1 .停止执行;2.确认北京朝阳区某房产80%归王所有。
法院判决: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财产登记在薛某、王某名下,薛某、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王要求确认涉案财产80%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薛某与王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系薛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购买。申请执行人杜某基于薛某与其于2005年5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未涉及涉案财物。故薛某、王某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其各自在涉案财物中的财产份额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律师说法: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王某与薛某签订《协议书》对涉案财产中各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约定并进行公证,但上述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王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中80%的产权份额归其所有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债务人婚前已负债,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婚后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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