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受工伤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 2023-09-21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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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试用期受工伤公司责任引发纠纷

徐应聘到一家陶瓷公司做原料车间的粉仓工。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在正式上岗十天后,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扎伤,随后被送往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在第一次住院期间,一家陶瓷公司支付了徐的治疗费用。出院后,徐按照医嘱再次到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拆除了体内固定物。然而,这次住院,陶瓷公司没有再为徐支付治疗费。第二次住院后,徐就第二次住院的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问题,多次与某陶瓷公司协商,均未有结果。公司以未与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与正式工相对的“临时工”不复存在。原告徐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支付工资。工作期间,原告徐虽未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期间,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徐与被告某陶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议:公司应当对试用期的工人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法》实施后,过去的“临时工”不复存在,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是,如果案件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认为应根据以下标准做出判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符合这三个要求,即使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徐虽未与陶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其为陶瓷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依法双方均为劳动合同的主体。陶瓷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徐,徐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陶瓷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律师真诚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更多劳动合同纠纷,请到Fa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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