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未能及时还款 能否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时间 2023-09-16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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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向银行贷款未能及时还款,能否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2012年9月11日,李与A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款金额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合同约定以永吉县口前镇永新花园一期南楼3单元7层西门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2015年1月以来,借款人多次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拖欠贷款。尽管A银行信贷人员多次催收,借款人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6年6月30日,李尚欠借款本息119,008.58元,其中借款本金118,083.2元,利息925.38元。根据借款及抵押担保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甲银行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李某向工商银行口前支行申请贷款购房,双方签订了0080200042012,000551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手借条。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个人二手房购房贷款,借款金额为13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每月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即年利率为6.55%。贷款发放后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次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同时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合同第十四条在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中也规定,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为保证还款,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吉县口前镇永新花园一期南楼3单元7楼西门的房屋(永吉县庆其出字第1-52427号)抵押。抵押期限为2012年9月10日至2033年3月10日,双方另签《房地产抵押合同》。2012年9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口前支行向李发放贷款13万元。2015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工行口前支行多次催收。截至2016年6月30日,尚欠本息119008.58元。工行口前支行起诉后,李又还款5000元,至2016年9月20日仍欠本金114975.6元。目前,工行口前支行要求解除与李签订的《他项权利证》号,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对李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9%。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行口前支行与李某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合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根据本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行口前支行已按合同发放贷款。现自2015年1月起,李某某未能及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共计六期以上,已构成违约。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罚息的收费标准。李某某虽然在诉讼结束后偿还了5000元本息,但由于其之前的违约行为,仍丧失了继续履行债务的能力。工行口前支行坚持撤销33,360,《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李某某立即依法偿还贷款本息(含罚息)。《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获得优先受偿。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根据该法规定,李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工行口前支行主张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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