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以求救济

时间 2023-09-17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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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将次债务人诉至法庭

朱晓和小杜是亲戚。朱晓于2012年4月7日向小杜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写着:“该借条已借小杜现金20万元(20万),月息三分。3月份到期本息212000元,利息已支付至5月7日,陆仟6000元。小杜向蔡晓借款20万元,朱晓于2013年1月将借款10万元归还小杜。2013年4月7日,小杜向蔡晓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1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并就余款向蔡晓出具借条。欠条内容是:“今借现金10万元,还10万元(月息3分/元)。此后,朱晓没有把钱还给小杜,小杜也没有把钱还给蔡晓。2014年10月8日,蔡晓以小渡宇行使其到期债权不能实现为由,将朱晓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朱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晓支付货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本金自2013年4月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蔡占政支付利息;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所谓迟延行使,是指债务人未能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小杜对朱晓债权未履行部分既未起诉至法院,也未进行仲裁,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小杜的债权并不专属于基于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关系的杜双银本人的债权。且小杜对朱晓的债权、蔡晓对小杜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应认定蔡晓对朱晓的代位权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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