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担保债权的数额前后记载存在矛盾 以哪个为准?
担保人的担保债权金额与之前的记录有矛盾。以哪个为准?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2%计算。毛受王委托为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毛在担保人一栏签署了“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的意见。在借款协议签订前,毛、程、王参与了借款的协商。当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条,收取现金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毛某未履行担保责任。程于2008年10月9日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毛担保的数额是50万元还是50元。虽然借款协议上正式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识。首先,毛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且已为王某的其他多项债务提供过担保,故应对担保数额予以具体说明;其次,毛也同意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只为王担保50元,就失去了担保的实质意义。很明显,协议约定的50元是笔误,应该是50万元。因此,毛的主张是不被接受的。程要求毛对主债务、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程与毛约定的担保范围为50万元,程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程要求王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毛作为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追偿。据此判断:1。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二。毛负责担保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毛负责担保后,他有权向王追偿;三、驳回程的其他诉讼请求。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为担保借款合同。从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程某50万元债权的实现。如果毛只为50万元借款提供50元担保,这无疑使担保合同的担保目的落空,不符合常理。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来看,毛在协议中的写法应该是笔误,其真实意思应该是为5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仍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语、与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判决提供合理支持,寻求真相、补充漏洞甚至纠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本案中,毛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并知晓王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毛在保证人一栏同意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王借款50万元作担保。如果毛只提供50元,担保本身没有实际意义,程要求毛提供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债权金额与之前的记录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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