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时间 2023-10-09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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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钱财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高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期间,利用办案之便,非法收受张某、刘某、郭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54万元。

法院判决:一、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高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退赃32000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向本院退赃1500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第一,行贿的行为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论处。”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二、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受贿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对行为人的处罚。

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受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受贿不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发生的,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本案中,高某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张某、刘某、郭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54万元。符合受贿罪的行为,利用职权查办经济犯罪,收受他人钱款。高某收受共计18.54万元,按照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退还检察机关的数额巨大,实际受贿3万元,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且鉴于其自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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