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押运工婚外情人闹至公司 单位有权对其予以辞退

时间 2023-10-09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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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押运工婚外情人闹至公司

曹建东于2004年7月加入保安公司。最后一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种为特殊押运。合同附件包括“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3年6月12日6时51分,曹建东与朱因感情问题在保安公司门口发生争执,被张家港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进行调解。

2013年6月14日,保安公司向曹建东出具《辞退证明书》,称“因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考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辞退曹建东,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3年8月12日,《张家港日报》举报了一条题为“微信遭遇‘隐婚男’”的消息。具体内容是淮安女子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金港镇后城一曹姓男子。两人都在微信上说自己未婚,很快两人相爱并开始同居。经过半年的相处,朱向朱求婚时意外地发现,曹其实已经结婚了。朱多次向曹提出离婚,曹不同意。朱某索要10万元“精神损失费”,同样遭到拒绝。为此,朱某纠集他人殴打曹某及其家人,致曹某及其叔叔轻伤。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曹建东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00元。2013年10月9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曹建东的仲裁请求。曹建东不服仲裁结果,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判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保安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解散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公示,曹建东应当知晓该规定。鉴于保安公司性质的特殊性,其规章制度中关于“违反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对曹建东具有约束力。

曹建东因感情纠纷,在被告公司门口与他人发生矛盾。曹建东在事件中存在过错,纠纷实际上导致了严重后果。因此,保安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解约决定并无不妥,保安公司已尽到告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所述,曹建东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曹建东作为特殊陪护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未能认真注意自己的行为细节,谨慎交友,妥善处理感情纠纷,致使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屡屡发生,对此曹建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保安公司与曹建东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写明:“您熟悉张家港市特押运中心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劳动待遇、各项操作规程、管理考核细则、考核制度,现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内容通知您,重申规章制度考核。”第八条所列情形为“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曹建东在《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上签字,说明他清楚地知道通知的内容。保安公司可以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对员工进行管理,曹建东应该遵守。如果他违反了上述规定,他将被罚款

保安公司解除与曹建东的劳动合同是有制度规定的,已经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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