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复印件称原件被债务人偷走 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 2023-10-01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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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复印件称原件被债务人偷走

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至法院,称2013年春天在网上认识周,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随后,周某向其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乔某家居住并签订了结婚协议,后于9月1日离开乔某家。当他离开家时,他偷走了原始欠条和结婚协议。现在乔和周某无法沟通,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当庭辩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向乔某还款2万元,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应当出示书证原件。借条原件是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无法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在借据被周窃取的部分,乔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证据支持其单方陈述。故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条为周所盗的证据,法院对乔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纳。综上,判决驳回了乔的诉讼请求。乔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还款后,出借人销毁原借条更符合生活常识。故二审法院在乔没有原始借条,也未给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和内容。首先,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协议”和“借贷事实”。借款协议可能表现为借条、借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双方对借款的认可。借贷事实是实际的金钱借贷,其表现形式有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要根据借贷的数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进行综合判断。其次,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把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来说,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抗辩不归还借款的,或者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借条、银行转账票据等债务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对于债务人来说,还款过程可以邀请他人见证,可以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也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避免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因无法证明债务人主张的事实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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