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与非罪的界限

时间 2023-10-01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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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朱某某受聘为国有公司A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在与B公司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他明知B公司仍欠A公司巨额信用证预付款,仍于1998年5月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由A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4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同年6月2日,朱某某在银行和公司业务人员提醒其单据不符的情况下,未认真核实相关单据,擅自同意受理。与此同时,它没有严格按照协议行事。在B公司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指使我司业务员将相应单据交给B公司,导致信用证项下被骗39.92万美元,给A公司造成330.9368万美元的巨额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法院判决: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认为,朱某某作为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损失33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和被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论点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某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行为人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关键是看行为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是正确履行,还是放弃职责,不积极履行,听之任之;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越权,擅自决定;看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商业原则。

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乙公司仍欠甲公司巨额信用证预付款,未认真核实相关单据,擅自同意承兑。他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损失330余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正常的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触犯了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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