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受偿)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时间 2023-09-01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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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债务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达成设备抵债协议减免部分债务。

一家工艺品公司申请在银行向一家外国设备卖方开立信用证,因为它代表一家聚酯厂的设备。银行预付了2380多万元,涤纶厂通过工艺品公司支付了998万元定金。此后,工艺品公司没有偿还银行信用证。因为工艺品公司一直没有还款,银行提起了代位诉讼。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涤纶厂与工艺品公司就抵押设备签订《关于抵押合同变更协议》号。在这份协议中,双方明确,双方债务约为2380万元,但现在涤纶厂仍欠工艺品公司约1400万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4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的以资产抵债协议无效,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已丧失处分债权的权利。

从本案事实来看,一审判决后,双方签订的以资产抵债的协议无效,不能产生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进入代位权程序后,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债权的主动处分权,代位权的后果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次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只能对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对债务人履行。

律师说法: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处分其债权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工艺品公司与涤纶厂的债务偿还协议是否影响银行代位求偿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可见,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由法律行使。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也有相当严格的条件,如合法确定的债权、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债权等。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提出代位权后,债务人可以随意处分,必然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这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中,工艺美术公司没有积极偿还信用证贷款,在债权人提出代位求偿后,还与聚酯厂签订了资产偿还协议,明显具有恶意。同时,次级债务人聚酯厂的部分债务被协议豁免,必然导致银行的债权得不到合理补偿,损害银行利益。因此,综上所述,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债权人代位权已起诉的债权,债务人不得阻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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