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 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 2023-10-18 09:5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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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

赛维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北京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仅授权陈某签署原告公司注册的所有相关文件,推荐陈某、费某为董事,费某为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18日,股东双威教育公司决定受让上海如宝公司持有的武汉暨阳公司100%股权,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2012年2月21日,费某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甚至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作出决定,将所持有的武汉济阳公司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被告江某、史某各70%、30%。2012年3月5日,他们与上述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同年3月7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驳回盛世汉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 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转让合同》是什么效果呢?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就直接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不得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其他股东实际购买股份时,股权转让合同因转让股东的无权处分而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以确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完整。该权利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权益的限制。只要合同当事人表示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者有损其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签订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或者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在法院判决前,如果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司法》无疑,该条款是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强制性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无条件的,是股权转让的原则。

本案中,史圣瀚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争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诉请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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