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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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014年7月,甲物业公司、乙电力公司、丙贸易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约定三家单位合作共同开发某市某地块,乙电力公司将其持有的丙贸易公司10%股权转让给甲物业公司。同时约定,如果三方未能完成某城市某地块的开发,甲物业公司可以退出合作,乙电力公司以80%的价格回购此前转让的10%股权。之后,B电力公司提出回购条款应为担保条款,属于单位间资金拆借性质。作为物业公司,B电力公司和C贸易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意见:协议合法有效
《房地产开发协议》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效。
律师说法:未违反限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条款是对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房地产开发协议》约定物业公司A向电力公司B购买贸易公司C的股权,共同开发目标地块,在某市某地块开发最终未完成时,物业公司A有权退出合作。此后,C贸易公司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未能就土地合作达成协议。甲物业公司要求退出合作,说明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时,甲物业公司的目的是取得股权参与土地开发并获利,而不是向乙电力公司借款。《房地产开发协议》乙电力公司以820万元回购其股权的约定,是甲物业公司退出合作时协议双方设定的利益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开发协议》并未实际变更C贸易公司股权,也未违反《公司法》 7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协议》双方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仅可能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而且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因此,电力公司B主张《房地产开发协议》为企业间贷款资金,存在担保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签约双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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