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物业费被告法院 如何认定物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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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业主拒缴物业费被告法院
原告龙某物业公司为王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16年4月,王欠物业服务费共计7718.7元。经多次催缴,王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物业公司一纸诉状,要求王支付北京市门头沟区依山嘉园xxx室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718.7元。
被告王辩称:1。龙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现本合同仅由甲方北京鑫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乙方龙某物业公司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合同生效的约定条件没有实现,所以本合同无效。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我签了购房合同之后签的。我没有委托、授权北京鑫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所以本合同对我没有效力。三。龙某物业公司依据无效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滞纳金没有依据。四。龙某物业公司未经正常招投标程序,进入涉事小区提供物业服务。5.龙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基于以上原因,我不同意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被告应补缴物业费
1.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13.23元。
2.驳回北京龙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缴纳物业费依法依约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规定,合同以契约形式订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因此,王可以不认为该合同因未盖章而无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条件终止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无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货币债务责任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龙某应依法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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