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法院拍卖 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
很多朋友对法院拍卖租房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租房被法院拍卖
2011年5月29日,闫某、张某、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冯某承租闫某、张某所有的商业用房一至四间;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租赁费用为2011年6月至2021年5月,年租金40万元;2021年6月至2031年5月,年租金50万元。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乙方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让,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合同第12条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1.拖欠租金累计达12个月;2.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租金可以每年支付一次,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双方将履行至2014年9月。
2014年9月,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委托拍卖行对被执行人张、闫共有的一至四层商品房进行拍卖。在2014年8月1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买家薛某以最高价1617万元竞得。2014年9月10日,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在向买受人薛交付裁定书时,转让张某、闫某所拥有的一至四层商业用房。2014年10月10日,房管局向薛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12日,法院执行局通知冯某,法院已委托拍卖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薛某,同时告知冯某将涉案房屋租赁费交给房产购买人薛某。2015年9月2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冯某快递邮寄律师催款函,催收冯某未支付的2014年10月10日后房屋租赁费。2015年9月30日,薛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冯某、闫某、张某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号。二、判令冯某支付房屋租金40万元。
法院判决:冯某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闫某、张某、冯某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及时履行义务。2014年9月10日,薛通过拍卖方式竞得冯、闫、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号合同房。10月10日,房地产管理局向薛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闫、张、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严格执行。同时,薛根据涉案房屋所有权取得。根据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满十二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自2014年10月10日薛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至2015年10月10日,冯某未支付任何涉案房屋租金,故《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达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张等人与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租期未满,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委托拍卖行对房屋进行拍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现薛某已购买该房屋,并享有该房屋收益权。冯某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购房人薛某支付租金。
以上是“法院拍卖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的案例介绍。在此,我们应该提醒大家,合同双方都应该行使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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