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制用工劳动报酬能否超过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时间 2023-07-09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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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的兼职雇主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015年7月30日,张某受聘于某单位做保洁工作。当天,单位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整个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合同还对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按时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2017年11月7日,单位以不再聘用个人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2016年7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单位辩称,单位与张某建立的关系是兼职雇佣关系,故认为张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

与张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的全部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理由: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或实施后在单位的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单位每月支付张的劳动报酬和计算其工作时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的雇主无须承担向兼职工人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计时工资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比如环卫、保洁、保安等岗位都可以应聘。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形式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涌现。所谓的临时工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兼职。非全日制用工期间,虽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和第7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可以口头达成协议,双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用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善于申请兼职,根据岗位特点灵活处理,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规避法律风险。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劳动报酬最长结算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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