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怎么查》买受人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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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能否认定买受人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2011年7月20日,双方签署了官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涉案房屋尚未验收,且甲公司在与刘签订合同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甲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刘交付该房屋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刘多次催告,甲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刘,但至今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和产权登记。A公司延迟交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恶意违约。除按合同约定继续为刘办理产权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刘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除提供三张收据外,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购房款实际支付的任何证据。在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刘实际支付了高达2200万元的购房款。刘某为此应承担其未举证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刘某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承担逾期交房及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刘某已实际支付购房款
虽然刘某与A公司双方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案件,但从刘某提供的三张收据来看,刘某主张的三笔房款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如果刘某的主张和收条记载的付款时间属实,那么刘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2200万元,不符合一般商品房销售的基本流程和交易习惯。而且一般情况下,涉及到高达2200万元的大额购房款时,购房人应当能够妥善保管并提供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汇款凭证或其他相关凭据,以充分证明其确实向开发商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从而确保其合同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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