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有违约行为 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
很多朋友有疑问,卖方是否可以因买方违约而延期交房?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
邹一、邹二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附件》合同,合同及其附件无签订时间。怀创公司表示,其与C公司存在排他性关系,怀创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与本案争议无关。邹一、邹二请求:丙公司立即将所购房屋交付给邹一、邹二;c公司每日向邹毅、邹二支付违约金974.75万元;诉讼费由C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逾期10日以上未交付房屋,买受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0.5 作为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应当在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由于、邹二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丙公司逾期交房而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故、邹二人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邹二人逾期交房期间丙公司占用的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于违约金属于基本性质,以赔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性措施为辅,违约金调整为C公司逾期交房期间邹毅、邹二所付贷款利息的130%。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买受人违约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且无需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丙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交房。《合同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买受人应在交付商品房时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款,邹毅、邹二于2013年3月26日才支付全部房款。因此,C公司可以延期交房至2013年3月26日。然而,邹毅和邹二因为迟迟没有申请贷款,直到2013年3月26日才付清全部购房款。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邹毅、邹二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二)逾期超过10日,买受人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邹毅、邹二已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涉案房屋。故丙公司应于2013年11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向邹毅、邹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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