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先使用商标

时间 2023-06-27 10:20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使用商标?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在先使用商标

在被异议商标一审公告期限内,甲公司提出了注册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2011)第26280号《图面与图》商标异议裁定,裁定A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甲公司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依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异议商标于2006年2月20日申请注册,其主要图形与ENVYDOTLOGO相似。但就A公司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而言,虽然A公司已提供了作品注册证明、登记证明、作品备案证明、著作权转让证明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形成于2014年,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之后,而美国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只能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不足以认定著作权。因此,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享有envy商标的著作权。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争议商标不构成对A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并无不当之处。甲公司主张白子公司出于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使用甲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使用商标。但A公司未提交其事先使用和影响的有效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损害在先著作权

A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形成了合法的在先著作权。虽然A公司已提供了作品登记证、注册证、作品备案证、著作权转让证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形成于2014年,即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后。而美国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只能证明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不能证明A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享有令人羡慕的标志图形的著作权。因此,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中国大陆envy mark作品的著作权,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不构成对甲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此基础上,由于甲公司主张于2011年12月22日将envy标识的著作权转让给非常化妆品有限公司,但由于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在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享有envy标识的著作权,故甲公司被异议商标损害非常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虽然甲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以不正当手段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甲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具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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