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 是否侵犯了商标权

时间 2023-09-21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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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是否侵犯了商标权

李称:李某自2000年6月起,在深圳富临大酒店经营“五和日本料理”,使用“五和”作为其服务商标,自2000年8月14日起,以深圳五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2001年3月起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6号上海酒店一楼经营“五和日本料理”,2002年12月起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2号中国物贸大厦一楼西侧经营“五和日本料理”。2001年3月12日,李在国际分类第42类中申请将“舞鹤”作为注册商标,并于2002年5月21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在他的经营过程中,李投资了大量的资金在众多的媒体和电视台,并开设了许多分支机构。在深圳及其周边地区乃至广东,“五和”商标及其字号已成为日本餐饮界的知名品牌。2001年10月18日,朱某以李某的商标和字号“五和”注册“东莞莞城五和酒楼”,在东莞莞城东城大道雍华庭地铺19号开设酒楼。未经李某许可,朱某擅自将李某的注册商标“五和”使用在该餐厅的店堂招牌、餐牌等物品上,并在网络上使用“五和日本”。链接到或“东莞美食网”上知名店铺推荐的“舞鹤日本料理”网页,利用李已取得的商誉和商标名称的知名度对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对李舞鹤专用商标权和姓名权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认为朱将“五合”注册为企业名称不构成对五合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自己的名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即不同登记机关或不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用与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相同的名称。朱的“五合”于2001年10月18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此时,五和公司已经使用“五和”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但由于五合公司与朱某的个体工商户位于不同地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同,朱某将“五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合法的。五和公司的“舞鹤”商标注册于2002年5月12日,晚于朱经营的东莞莞城五和酒楼的名称注册。因此,朱将舞鹤注册为公司名称不构成对五和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广告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两者都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取得和使用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如果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出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应当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可见,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技术支持者,其义务只是对朱委托的事项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进行核实。无权力也无能力判断朱某委托的物品是否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与朱某共同侵权的故意问题。故接受朱某的委托为朱某发布广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李某五和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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