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游玩落水身亡 管理机构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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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游人公园溺水身亡,家属将公园告上法庭
老谢家住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号5单元6楼602室,非农业户口。老谢2014年3月11日上午去花花公园散步。由于没有注意到景区多处“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他在河边玩耍时滑倒落水。当日下午13时35分,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派出所接到报警,在花花公园发现老谢的尸体漂浮在水面上。经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溺水。2014年3月5日,花花公园支付抚慰金、死者家属、黄啸等人1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情况属实,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公园管理处一次性赔偿丧葬费51920.5元、死亡赔偿金3972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1万元、被抚养人谢某乙生活费51102.6元,共计人民币5600元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公园应当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理限度一般是指公众可以预见的范围。花花公园作为居民休闲的场所,因其开放性特点,应认定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所以它的管理部门应该承担游客游园的安全。但公园内设置的“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不明显,对老谢的死亡存在过错,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小谢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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