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宣传与被告商标同名 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时间 2023-09-24 09:42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公园宣传与被告商标同名 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公园宣传与被告商标同名,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作为原告“仪式举办公司”(又称“仪式举办公司”)的后代,原告专门从事舞狮表演。为了维护和更好地传承这一民间艺术,原告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并于2003年7月7日以“持礼公司”的名称取得了第310079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被告北海公园在《北京晨报》等报纸、媒体上宣传,并在北海公园第九届春节祝福文化节期间,以“狮子会”的名义在北海公园表演舞狮,并以大型宣传展板的形式现场介绍。该表演未经原告批准,其表演者也不是负责仪式的专业舞狮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标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2)被告在报纸及相关媒体(包括《北京晨报》)上向原告道歉;(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等主张权利费用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是第310079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晨报》上的两篇报道都用了“仪式举办部”而不是“仪式举办部”。同时,在用法上,“张仪司”在介绍《皇家内八档》时,与清代的“刑司”、“户部”等机构名称并列出现。可见,《北京晨报》上的报道并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张莉斯”,其使用“张一斯”只是为了介绍“皇家内八党”,不具有任何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关于在北海公园“皇家内八花会”展板上使用“张莉四”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本院认为应综合考虑使用方式和主观故意,结合时间、意义、背景及相关情况,以及一个普通理性的旅游者会如何看待和理解,综合判断。

从客观效果来看,虽然展板上“首席仪式官舞狮俱乐部”的介绍栏里贴了演出时间,而且舞狮是按时进行的,但这里的“首席仪式官”并没有指向任何一个舞狮队的演出。对于普通理性的游客来说,展板上对“皇室中的第八等级”的介绍的理解,不会是一个名为“刑部”的队伍表演“五虎棍”,一个名为“兵部”的队伍表演“杠铃箱”,或者一个名为“首席礼官”的队伍表演“舞狮”,也不会认为与原告有关。所以从客观效果来说,是有关联的。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在“皇家内八花会”展板上使用“张莉四”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北海公园没有使用商标意义上的“首席仪式官”的标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本案行为是否构成混淆

“张莉斯”是董取得的注册商标,在核准的商标使用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司仪"一词源于清代内务部下属机构名称之一,并非董独创,与"司仪"相关的"舞狮社"也是清代"皇家八大花会"之一。作为历史事实,它已经全部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历史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利用。本案中,认定在北海公园使用“张易思”、“张莉思”是否构成对董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关键在于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董起诉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使用是指使用商标作为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依据,因为这种标志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识别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在这里,无论标识本身是否混淆,用户都必须将其作为标识使用。如果构成使用商标,那就先说是否构成混淆。混淆是一种不当使用,是商标法所禁止的。在北海公园使用“张义思”和“张莉思”是为了宣传和介绍它是与舞狮有关的民间知识的起源,让观众知道它是一种消失了一百多年,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文化娱乐活动。它起源于清朝的宫廷,流传于民间。它是八大花市之一,成为民俗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看出,北海公园的这种使用行为属于相关活动的明显说明,而非商标意义上的标记行为,对北海公园本身开展的娱乐活动不产生标记效果,使受众不能联想到董的《司》商标及其所标记的一切演出、娱乐等服务,并误认为北海公园内所提及的“张义司”。

以上是关于公园宣传是否与被告商标同名,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公园宣传与被告商标同名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已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