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间出现分歧 仲裁庭如何确认双方责任
很多朋友有疑问(交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如何确认双方责任),那就在丢西姆女网的故事上说说吧!
案情简介:买卖房屋引发纠纷
2012年6月,胡与湛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约定在后者开发区购买房屋一套,总价78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开发商每日按总购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到2014年4月30日,胡才收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交房通知。但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客厅顶部有漏水现象。胡某拒绝收房,双方重新约定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2014年7月4日,胡出差回来,还没完成交房。之后,胡与开发商就违约交房期的赔偿时间产生分歧。确定开发商违约赔偿时间仅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胡认为,赔偿时间应计算至整改期结束,即至2014年7月4日。因协商不成,胡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竣工备案时间为交房时间
经试调查,该楼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该楼竣工备案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违约金赔偿期限应为2014年6月30日,具体交付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该房地产竣工验收备案后胡与开发企业约定的时间。
律师说法:交房日期应结合竣工备案时间确定
根据1993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及相关设施未经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处罚款。相应地,建设工程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案中,双方虽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该物业尚未竣工备案。2014年6月24日,该物业备案完毕,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因此,以双方约定的满足交付条件后的时间为准。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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