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日期交房属于违约吗|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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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2015年8月16日,欧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号合同,合同约定欧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的“蜜立方时尚屋”项目X栋X层商品房一套。双方商定了付款条件、交货条件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欧某向A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A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竣工验收的房屋,给欧某造成重大损失,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违约
关于甲公司主张逾期交房已协商解决的抗辩事由,本院认为,甲公司已提出从物业费中扣除违约金,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对甲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甲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323680元为基数,计算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金额为184520.99元(1323680697天 0.0002)。故本院支持欧主张的177108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根据第6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本案中欧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A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履行交付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于是,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作为建设工程,必须通过验收,取得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材料后,才能交付给买受人。目前,由于涉案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交房条件,事实上不能履行交房,但甲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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