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同时计算]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

时间 2023-08-12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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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原告王某、马某某与被告沈阳发展北方教育科技园有限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沈阳发展北方教育科技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郭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支付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9月17日逾期领证违约金2605.8元;2.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了被告出售的房屋,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被告要求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根据《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的产权登记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故要求被告根据购房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日期后产生的违约金另行起诉。

被告辩称,争议房屋的一层为商业网点,业主入住后违法建设(将原有室内层改为二、三层等。),导致整栋楼违反消防验收标准。被告多次要求业主整改恢复房屋原状,但至今未恢复,消防部门也未对整栋楼进行消防验收,导致被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原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非被告违约所致。被告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支付逾期认证违约金。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总房价款412311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将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但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然后查明,原告已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违约金。经本院调解,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认证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录取通知书、庭审笔录证实,经法庭质证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和被告都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报所有权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发展北方教育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2021年4月9日

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届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价款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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