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称并未收到借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无效)借款人称并未收到借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时间 2023-07-12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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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称并未收到借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2011年12月18日,张某以董某、邱某、李某为担保,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逾期还款的,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保证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当天,张给刘开了一张借条和一张收条。借款到期后,经刘催告,张某仍未归还。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还款

本院认为,刘与张、董、邱、李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刘凭借条、张某出具的收条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向张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他支持。张某应按期归还刘某的借款,并应对其拖欠借款的不当行为承担清偿责任。董某、邱某、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对担保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

本案的焦点是刘是否履行了向张某支付10万元的借款义务。刘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担保人担保书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本案借款金额为10万元,现金支付,也符合交易习惯。张某否认已履行借款义务,但在2011年12月9日向刘某出具借款协议、借条、借条5万元后,于2011年12月18日向刘某出具借款协议、借条、借条10万元,后于2012年1月10日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借款协议20万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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