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协警当侄儿,事实认识错误能否影响定罪量刑吗)误将协警当侄儿,事实认识错误能否影响定罪量刑?

时间 2023-09-02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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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误将协警当侄儿

2010年3月16日晚,村官凌某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遭到侄子嘲笑,两人发生争吵并对骂。后来村民给乡***打电报,要求***派人处理此事。随后,乡***干部和辅警杨赶来处理。路过稻田时,凌把随行的辅警杨误认为是自己的侄子。他捡起路边的石块,跑上前打了杨的右眼。经法医鉴定,杨右眼重伤。案发后,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4万余元。

法院判决:凌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在调解村民纠纷时,被其侄子奚落,遂采取报复行为。目前前来调解的警务辅助人员杨某赶到时,误以为杨某是其侄子,用石块砸碎杨某的眼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凌主动投案。庭审中,凌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鉴于凌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他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事实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所谓对事实的误解,是指行为人已知的、意图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不符,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解,则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的误解,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客体A被错误地侵害为客体B,两者反映的是同一社会关系。如果施暴者误以为A是B而将其杀死。这种对同一社会关系特定目标的误解并没有改变行为人犯罪的内容,所以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客体A被错误地侵害为客体B,两者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盗走。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即行为人实施盗窃的目的是窃取一般财物,从而成立盗窃罪。

(3)将犯罪客体误认为非犯罪客体。比如行为人错把人当野兽杀了。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所以不构成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事故罪。

(4)将非犯罪客体误认为犯罪客体。例如,行为人打算杀死A,但由于在黑暗中将它误认为A而杀死了牲畜。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过失,但由于自己的误解而未能得逞,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凌某将辅警视为外甥的错误,属于客体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法律上的,凌的故意伤害罪都应该追加在同一个犯罪构成中,所以法院才作出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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