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上诉吗>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是否支持?

时间 2023-07-30 10:18金融资讯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上诉吗?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相同的事实依据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吗?]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介绍: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提起了诉讼。

2009年4月4日,杨宽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杨宽促成连云港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瑞公司)与徐州杜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杜英公司)合作,完成居间事务。按照金瑞公司《承诺》计算,金瑞公司可获得2425万元的报酬,杨宽应获得1050万元的中介报酬。但金瑞公司只支付了26.5万元,要求金瑞公司支付剩余的中介报酬98万元。金瑞辩称:杨宽违反了“一件事不再重要”的原则。他曾就同一案件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调解解决。本案依法应予驳回;而且金瑞公司与杜英公司签订的《协议》根本不是杨宽出资,而是双方在当地镇***同意担保杜英公司有投资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镇党委书记等相关领导要求金瑞公司做出很大让步。金瑞公司出具的《承诺》未给杨宽,《承诺》注明“如不满足,本承诺无效”;至于杨宽提到的2425万元的奖励和1050万元的奖励,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宽未能证明《协议》是其出资;《承诺》已作废,不能作为主张中介报酬的依据;未能成立合同的居间人可以主张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但杨宽在(2008)官民楚儿字第282号案(简称前案)中通过调解得到26.5万元,足以抵消所产生的费用,故不再涉及该问题。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宽的诉讼请求。

经调解,律师说法: ,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不予支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承诺放弃余款。因为纠纷的彻底解决是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重要考虑因素,而是否有后续诉讼必然会影响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意向。所以“放弃平衡”应该是放弃所有的平衡,也就是双方对争议都有透彻的了解。事后,一方当事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再次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中介报酬的,属于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讼的完整性,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调解协议没有进一步说明该差额的具体范围,但一般来说,纠纷的彻底解决是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否有后续诉讼必然影响当事人的调解意向。综合分析,在坚持杨宽无权主张任何报酬的前提下,金瑞公司最终同意支付26.5万元。要求杨宽放弃余款的对等条件应该是放弃所有余款,即双方彻底了结纠纷。在双方因中介费产生的纠纷在前一案件中已全部通过调解解决的情况下,杨宽在本案中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再次向金瑞公司主张中介费,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有违诉讼诚信,不应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出现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将损失降到最低。

(如果首先达成调解协议,我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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