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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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诉请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2月15日,被告进入原告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原告将该场地的木工部分承包给自然人魏,自然人魏将该部分承包给自然人刘,自然人刘招募被告等人在该场地从事木工工作。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017年5月25日,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被告与本公司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8月10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号决定,裁定被告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一致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佐证。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将建筑工地的木工活承包给自然人魏,魏又将木工活交给自然人刘。被告受刘的聘用在项目现场从事木工工作,并接受刘的工作安排。无证据证明刘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其招聘被告到项目现场工作的行为与原告公司无关。且被告未与原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共识。被告不接受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也不服从原告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劳动报酬不由原告公司支付给他。故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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