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记录 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时间 2023-09-12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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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未签劳动合同 凭社保记录举证劳动关系

王主张自2012年9月起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只为他缴纳了2013年2月至9月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在他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他任何工资。2013年10月,公司无故辞退他,于是他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某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9月工资12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王提供《社会保障权益记录单》,证明其与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辩称,王某是该公司原副总的亲属,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自行出资,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缴纳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后,王没有自己出资,公司只缴纳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只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某机械公司提供了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该公司员工《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的资料,用以证明王不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未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仅凭社保缴费记录 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员工《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证明王不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王提供的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社保缴费记录 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引起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不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是“号召”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双方的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不能单方面仅凭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判断双方的劳动关系。

就本案而言,某机械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证明王并非该单位管理;但王只提供了社保缴纳记录,没有提供其他更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有证据证明王某并未向某机械公司提供劳务,某机械公司也未向王某支付工资,只是让王某为该公司附加社保。王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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