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挂靠者 能否认定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9-09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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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出借资质挂靠者主张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引纠纷

邵佳于2007年加入A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A公司为邵家缴纳社会保险。邵佳认为A公司自2008年7月起未支付其劳动报酬,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甲公司辩称,邵家自2008年7月起未向甲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只是借用邵家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招其参加投标。此后,基于老乡关系,他按照邵家的要求缴纳了社保。法院经审理查明,邵家在甲公司主张甲公司拖欠工资期间,先后向法院起诉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法院裁判 出借资质挂靠者 与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邵家在另一案件中已确认其于2011年8月30日前从A公司离职,并表示双方仅为社保关系,不能根据社保关系推断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邵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为A公司提供劳务的主张,且经法院审理查明,邵家在此期间与三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三,A公司只是使用了邵家的投标资格,并为其缴纳了社保。因此,法院认为邵家关于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邵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出借资质挂靠者 能否认定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为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建筑行业有偿借用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召。但挂靠行为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定,出借挂靠行为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损害公共利益。资质隶属不同于劳动关系。后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单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因此,对于出借资质主播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为邵家缴纳了社保,但邵家只是将自己的资质证明附在A公司进行投标。在此期间,邵家未在A公司工作,也未实际提供任何劳务;同时,邵家并未受到A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因此,邵家与A公司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仅凭缴纳社保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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