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 2023-08-02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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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因劳资关系引发纠纷。

原告张三于2011年10月8日在被告脉脉公司工作,2014年5月13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案外人天津凯路丰钢铁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金额分别为3500元、3500元、3600元、3600元、3600元。2015年4月9日,原告张三就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脉脉公司:1。确认双方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5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78000元;3.支付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666.67元;4.支付原告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防暑降温费1399.2元、冬季取暖补贴2080元。仲裁裁决:驳回张三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张三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s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成立。

法院认为,因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声明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故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报销凭证,虽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签字,但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从报销凭证的制作时间来看,原告称其离职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但其提供的其中一张报销凭证的记录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与原告主张双方与报销凭证存在劳动关系相矛盾,故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名片不能证明是被告印制的,被告不认可名片的真实性,故法院驳回该证据;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证明、案外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料不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显示,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驳回该证据;原告提交的邮件记录截图,被告当庭表示未收到该邮件,原告也未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回复的邮件信息,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有过业务沟通,即不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安装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劳务。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其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支付了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享受了被告公司的相关福利待遇,也不能充分证明其接受了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基于此,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s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结合司法实践,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标准:

1.雇主和实验室

2.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明显特征。隶属关系的表现形式包括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雇员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和生产工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一般自己完成工作,而不是将工作内容发包或委托给他人。因此,工作证、工作证、上岗证等。工作中出具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管理关系的依据;

三。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和形式。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权分配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已经形成支付劳动报酬的意向的,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

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5.工人与外界接触产生的证据。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都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证据。虽然不能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可以帮助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形式,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其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支付了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其享受了被告公司的相关福利待遇,也不能充分证明其接受了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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